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公共汽车安全运营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公共汽车安全运营监管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榆林市横山区公共汽车安全运营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我区公共交通,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车辆安全运营监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警、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我区公共汽车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横山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依法设置我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途径站点。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人口变化等,依法优化、调整、增加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和运力投入,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及从业人员需自觉服从。交通运输局在优化、调整、增加前将相关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公共汽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负责加强对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共汽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核定公共汽车载客标准和行驶速度,依法查处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超载超速运营、站外拉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它车辆在公交站点违停行为。
凡在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道路运营的公共汽车,其载客量和行驶速度按国家规定城市公交车标准执行;凡在区城区规划范围外非市政道路运营的公共汽车,其载客量和行驶速度按普通班线客车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公共汽车车用天然气压缩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车用气瓶的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负责依法对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安全监察,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车用气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登记、使用、保养、检验车用气瓶等行为;制定车用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车用气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依法对天然气公司实施安全监察,依法查处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等行为。
第六条 发改科技局负责核定公共汽车运营票价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运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公交客运站台、站牌、候车棚及其附属构件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依法查处妨碍、损毁及其他影响公交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制定公共汽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和标准,加强对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第九条 建设公交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系统。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动态监督管理系统遵循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十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公交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车辆动态监督流量、管理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向公安交警、应急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以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负责定期对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动态监控的监督考核,依法查处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标准使用监控平台、未按规定上传公交车辆动态信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行为。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公安交警大队共同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用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交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大队、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指挥、调查处理、安全责任认定等,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波罗镇政府、雷龙湾镇政府负责提供、划定相关公交车辆终点调头、停靠专用场站,并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指导下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客运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公司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客运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公交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营,按照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对违法违规运营的公交车辆停业整顿,并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接受监管部门处罚。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交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负责对所有公共汽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等,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负责履行车用气瓶安全责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对车用气瓶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负责在车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技术档案;制定车用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第十六条 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及公安交警大队报告。
第十七条 天然气公司负责建立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提出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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